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西昌市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防火令
2022-01-01 13:31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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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市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市境内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二、禁火期: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期内,在林区、牧区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场。

四、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和林区、牧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区、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七、林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牧区人员和林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本禁火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十、本禁火令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2,0834—2168750。

西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令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命令如下: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年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0日至6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或人脸识别系统,凡进入林牧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牧区,严禁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在林牧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合理划定“火险区”、设置“火警线”,加强“林边村、林缘户、林中人”排查管控,严格执行“林长制”“十户联保”、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监管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全面加强火源管控、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办法、手册)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履职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2,0834—216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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